兩件大事:
1.國家宣布,金稅四期建設的頂層設計已完成。
2.近日,某公司因涉嫌偷漏稅,所有第三方支付賬戶被稅務全面核查,私戶避稅再也行不通了。
官宣!金稅四期又有大動作!
據悉,金稅四期建設的頂層設計已完成,形成了征管方式從“收稅”到“報稅”再到“算稅”、征管流程從“上機”到“上網”再到“上云”、征管效能從“經驗管稅”到“以票管稅”再到“以數治稅”的智慧稅務藍圖!
金稅三期,實現了對國稅、地稅數據的合并及統(tǒng)一,其功能是對稅務系統(tǒng)業(yè)務流程的全監(jiān)控。而金稅四期,不僅僅是稅務方面,還會納入“非稅”業(yè)務,實現對業(yè)務更全面的監(jiān)控。
稅務局搭建了各部委、人民銀行、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,實現企業(yè)相關人員手機號碼、企業(yè)納稅狀態(tài)、企業(yè)登記注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。
金稅四期上線之后,對資金的監(jiān)控將會更為嚴格,特別是個人卡交易、微信和支付寶,往后私戶避稅的路子要徹底行不通了。
以后誰還想在稅務上動“歪腦筋”,那簡直是作死,特別是那些發(fā)票有問題的企業(yè),要小心了。這9種情形趕緊速查!趕緊的!
突發(fā)!某公司因偷漏稅!
所有資金賬戶被嚴查!
近日,深圳某公司因涉嫌偷逃稅款被查!稅務局對相關資金賬戶進行全面檢查,其中包括對公銀行賬戶、有關個人銀行賬戶、以及第三方支付賬戶(包括對公POS機、微信支付寶POS機、網絡收款)。
私戶避稅真的走不通了!
多家公司支付寶/微信收款被查!
案例一
深圳某科技公司,通過支付寶賬號以及公司杭虎收取收入,導致少計收入3411.85萬元,造成少繳增值稅571.24萬元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。此外,稅務局通過核定征收的方式,查明該公司少繳企業(yè)所得稅37.43萬元。
最終,上述公司被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,共計3243277.46元。
案例二
江門市某信息咨詢公司,經核查,通過微信、私人賬戶或者現金方式收取做賬費,其中隱匿收入281萬元,最終稽查補稅85萬,罰款42萬元。
案例三
廣東珠海某公司,利用員工的私人賬戶、微信、支付寶、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,且均不入公司賬戶。同時,該公司外聘一名會計僅按照公司賬戶的少量入賬來申報納稅。
經檢查,該公司逃避繳納增值稅人民幣184,989.06元、城建稅人民幣12,949.23元,偷稅額合計人民幣197,938.28元,該公司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97.49%。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,財務負責人曾某某各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,并處以罰款。
上面三個案例,都屬于藏匿收入,特殊之處在于是通過微信、支付寶等新興的支付方式來實現的。企業(yè)頻繁地使用個人微信、支付寶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,也逐漸成為了稅務局稽查收入的重點!
嚴查已然開始!今天起,稅務局將用五大措施進行監(jiān)控!私人賬戶收支款的企業(yè),要小心了!
多部門信息交換和信息共享
稅務稽查不僅僅依托金稅三期和已正式啟動建設的金稅四期系統(tǒng),還依靠第三方力量——銀行、國土、住建、公安、民政、社會保障、交通運輸、工商管理等部門的支持來查稅。
1)一人一稅號,一人一檔案
現在不僅僅企業(yè)一個稅號終身不變,個人也是一樣,金稅四期+大數據下,每個人的身份證號唯一且都聯網!同樣對替收工資的人來說也有風險。
2)分級分類管理
分三大類進行管理:高收入人群、高凈值人群、一般人群。
兩個級別管理:高收入高凈值的人群是在市一級稅務機關以上,也就是省市稅務機關進行監(jiān)督管理;一般人群在下面的縣區(qū)稅務機關監(jiān)督管理。
3)大數據分析掃描
金稅四期+智慧稽查系統(tǒng)+大數據,無不展示著稅務走在了高科技的前沿,通過大數據實時對涉稅信息進行掃描、分析和識別。
4)建立個人納稅信用體系
除了對企業(yè)建立稅務信用等級,稅務機關計劃以后會對我們每個自然人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估。對重大涉稅違法犯罪案件,依法從嚴查處曝光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納入信用記錄,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。
個人銀行賬戶進賬多少會被查?
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16〕第3號發(fā)布)給出了明確的答案:
大額交易會被嚴查!簡單說,這9種情況,會被重點監(jiān)管!
不僅僅如此,央行又發(fā)布了《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》(銀發(fā)[2020]105號),可見國家對私戶避稅的零容忍。
注意了!私人賬戶收付款八大風險點!必須警惕!
一、涉嫌虛開發(fā)票
通過私人賬戶、個人支付寶、微信收付款,就會造成三流(資金流、貨物流、發(fā)票流)不一致,有涉嫌“虛開發(fā)票”的風險。
二、增值稅無法抵扣
無法抵扣的原因有:
1.買賣雙方通過微信進行資金交易2.開專票時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3.因通過微信轉賬導致無法填寫發(fā)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4.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5.買方沒有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無法抵扣進項稅6.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
三、相關成本費用無法稅前扣除
通過微信、支付寶、私戶發(fā)工資或付款,可能無法取得支付憑證或合規(guī)合法的憑證,稅前扣除有被調增的可能。
四、可能被稅務局認定為偷逃稅的風險
1.增值稅方面:①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,導致部分微信收款;②收入未申報增值稅,存在偷漏稅的風險。
2.企業(yè)所得稅方面:通過支付寶、微信轉賬收取貨款,未體現在對公賬戶收入中,存在漏記少記收入的風險。
3.個人所得稅方面:通過支付寶、微信轉賬支付工資、發(fā)紅包,存在漏報個稅或刻意偷逃個稅的風險。
五、可能被稅務局核定,繳納20%的個稅
如果公司用公戶直接轉給股東私戶,又長期不還的,稅務局可視為分紅,需繳納20%的個稅。
六、公司管理混亂,不利于長久發(fā)展
通過微信、支付寶、私戶收付款,容易導致公司資金混亂,給客戶、供應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規(guī)的印象等。
七、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
公司如果長期使用股東的個人賬戶來收付款,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,如果企業(yè)出現資不抵債,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。
八、涉嫌挪用資金、職務侵占
個人微信、支付寶、私人賬戶等交易,有可能涉及挪用資金罪、職務侵占罪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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